■新華社記者杜放 韓潔 王存福
  新華社13日播發了 《一年僅居民生活電費就“附加”了270億元?——追蹤水電油價“附加費”》報道。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時回應,下一步,我國將清理規範民生資源“附加費”在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於未列入財政部目錄清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值得關註的是,1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也部署加快推進價格改革、實施普遍性降費。
  清單已公佈200多項
  11月1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一律取消;對收費標準超成本的要切實降低; 對確需保留的補償非普遍性公共服務成本的收費,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根據部署,實施上述相關措施後,每年將減輕個人和企業負擔400多億元。
  記者從國家電網“95598”熱線瞭解到,目前,民生資源價格中的“代徵附加”“代扣電費”等收費,多數屬於地方政府或相關部委規章確立標準、水電供應企業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全國電價中就至少包括5類。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要進一步提高收費政策的透明度,對保留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實施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實時對外公開,清單外的收費一律取消。
  同時,“附加費”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有望在改革中納入預算,加強監督管理。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接受“新華視點”記者採訪時表示,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是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收入是全口徑的,不僅包括稅收和收費,還包括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蓋廣義政府的所有活動。
  記者還瞭解到,為落實國務院相關要求,財政部官網近日已向社會具體公佈了200多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財政部同時明確,對目錄清單之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執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附加費”法定化程度低
  “資源價格中的‘附加費’多數源自計劃經濟時代,標準也是政府部門定的,是非市場化的收費,在改革中有必要清理與規範。”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說。
  記者調查發現,由於目前多數居民繳納水電費用時採取郵局、銀行等代扣代繳,代繳機構開具的繳費單多數不顯示具體的附加收費。海南、北京等地國家電網“95598”熱線均表示,居民只有在提供戶號或繳費卡號後,才告知“附加費”項目。即使可以說明“附加費”有哪些,但具體收取標準是多少“也不太清楚”。
  除了“說不清”,“附加費”還存在其他諸多問題:
  ——電價中“城市公有事業附加”收取半個世紀,卻緣起於一紙通知、“幾項規定”。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劉尚希認為,一些“附加費”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費被拿來補貼公用事業單位,但最大的問題部門規章多,而缺少收費的法律規定,“附加費”的法定化程度低。
  以一度居民生活電價中1分至2分錢不等的“城市公有事業附加”為例,其緣起於1963年發佈的《關於征收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的幾項規定》,距今超過50年,且最初只限於經國務院批准設市的城市,縣鎮一律不准征收。
  ——水價中的“污水處理費”漲幅遠超水價本身,征收依據存在重疊,還成為調價捷徑。記者從上海、海南等地污水處理企業瞭解,污水處理費是各地水價的主要附加費用之一,目前正被納入環保稅改革。有專家指出,亟待加快費改稅,避免附加費成為調價“捷徑”。
  比如據北京市發改委通知,2015年起,非居民用戶水價由每立方米7.15元調整為8.15元,幅度為13%,其中污水處理費由每立方米2元調整為3元,漲幅超過三成。
  ——此外,煤價中的多項附加費屢次被清理,一些地方卻屢次擅收,“小金庫”十分頑固。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煤炭價格也是擅收“附加費”的“重災區”。據統計,涉及煤炭的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度有幾十種,包括礦業權價款、水土保持費、土地使用費、環境治理保證金、可持續發展基金、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乃至“占道費”。
  清理壟斷背後的“小金庫”
  “必須看到,一些對居民收費的法定程度低,地方的情況更加嚴重。”劉尚希指出,根據我國的立法法要求,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事實上,備受居民詬病的“電老虎”、“水老虎”、“煤老虎”背後,一些收費形成的“小金庫”往往是社會監督、預算公開的盲區。“尤其是一些地方部門、壟斷行業的收費,清理阻力會很大。還有依據合理、細則方式不完善的費用一旦清理掉,會出現暫時的公共投入空白。”林伯強認為,清理整頓還需與價格改革聯動,加快資源價格市場化改革。
  記者瞭解到,隨著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經濟多年保持增長,一些“附加費”收取標準已遠超成本。東部某地級市一位財政部門負責人介紹,當地電價中收取的城市公有“附加費”最終成為城建部門管理的“非稅收入”,2010年收入3923萬元,供路燈等公用事業的成本支出僅1700餘萬元,從當年起就遠遠“收大於支”。
  林伯強認為,一些行政事業收費及政府基金建立時一般都有名目,但是也有時限,當時收取是合理的。但在此次改革清理過程中,要對其進行審核,看其是否過時、超標。此後若要收取行政附加費,必須進行聽證,改掉往日很多收費都不聽證的“壞習慣”。
  “行政性事業收費過多的問題已得到國務院及財政部門高度重視,在預算和財稅體制改革中予以考慮,收費法定也要真正提上議事日程。”劉尚希認為,“附加費”背後還事關整合部門利益。目前煤電油的收費定價權在各地發改委,落實改革方案必須有部際聯動,加強對所在地收費的監督。“方向是收費的合理化、法定化、透明化,要減少收費過程中的腐敗空間。”
  (據新華社北京11月16日電)  (原標題:電價“附加費”收了半個世紀 卻緣起於一紙通知幾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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